人工智能法律法规

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令 第15号

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2023年5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3年第12次室务会会议审议通过,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教育部、科学技术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。

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郑栅洁
教育部部长 怀进鹏
科学技术部部长 王志刚
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
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
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长 曹淑敏
2023年7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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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《人工智能法案》翻译

第一章 总则

第1条 主题

1.本条例旨在改善欧盟内部市场的运作,促进以人为中心、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的应用,同时确保对《欧盟基本权利宪章》规定的包括民主、法治和环境保护在内的健康、安全、基本权利的高水平保护,使其免受欧盟内的人工智能系统的有害影响,并支持创新。

2.本条例规定了:

(a)在欧盟市场上投放、投入服务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统一规则;

(b)对特定人工智能实践的禁止;

(c)对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具体要求以及此类系统运营者的义务;

(d)特定人工智能系统的统一透明度规则;

(e)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投放市场的统一规则;

(f)市场监测、市场监督、治理和执法的规则;

(g)支持创新的措施,特别是中小型企业(包括初创企业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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